新修正後給付規定
原給付規定
八、內服液劑之使用原則(94/11/1、97/3/1) (一)12歲(含)以下兒童得使用內服液劑。 (二)施行管灌飲食等不適合服用錠劑之病人,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服液劑。
八、小兒科或施行管灌飲食等不適合服用錠劑之病人,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服液劑。(94/11/1)
備註:劃線部分為新修訂或取消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