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:通則八-內服液劑之使用原則給付規定
(自97年3月1日起生效)

新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八、內服液劑之使用原則(94/11/1、97/3/1)
(一)12歲(含)以下兒童得使用內服液劑。
(二)施行管灌飲食等不適合服用錠劑之病人,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服液劑。

八、小兒科或施行管灌飲食等不適合服用錠劑之病人,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服液劑。(94/11/1)

備註:劃線部分為新修訂或取消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