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:神經系統藥物抗癲癇劑之給付規定
(自97年4月1日起生效)

新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1.3.2. 抗癲癇劑Antiepileptic drugs
1.3.2.4. levetiracetam(如Keppra) (97/1/1、97/4/1)

  1. 錠劑膠囊劑(如Keppra Film-Coated Tablets):
    (1)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(add on therapy)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。
    (2)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病患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。
  2. 口服液劑(如Keppra Oral Solution):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(add on therapy) 。

1.3.2. 抗癲癇劑Antiepileptic drugs
1.3.2.4. levetiracetam(如Keppra) (97/1/1)

  1.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(add on therapy)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。
  2. 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病患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。

備註: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