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:第1章 神經系統藥物
1.3.5. 注意力不全過動症治療藥品之給付規定(自97年5月1日起生效)

新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1.3.5. 注意力不全過動症治療藥品methylphenidate HCl緩釋劑型(如Concerta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);atomoxetine HCl(如Strattera Hard capsules)(93/9/1、96/5/1、96/9/1、97/5/1)

  1. 限六歲至十八歲(含),依DSM或ICD標準診斷為注意力不全過動症患者且對短效型methylphenidate(如Ritalin)治療之副作用無法耐受,或治療一個月以上,療效不佳者使用,並於病歷上記載使用理由。
  2. 如符合前項規定且已使用本類藥品治療半年以上,而十八歲後仍需服用者,需於病歷上詳細記載以往病史及使用理由。
  3. atomoxetine HCl原則上每日限使用1粒,惟每日劑量需超過60mg時,應於病歷中記載理由,則每日至多可使用2粒,每日最大劑量為100mg。(97/5/1)

1.3.5. 注意力不全過動症治療藥品methylphenidate HCl緩釋劑型(如Concerta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);atomoxetine HCl(如Strattera Hard capsules)(93/9/1、96/5/1、96/9/1)

  1. 限六歲至十八歲(含),依DSM或ICD標準診斷為注意力不全過動症患者且對短效型methylphenidate(如Ritalin)治療之副作用無法耐受,或治療一個月以上,療效不佳者使用,並於病歷上記載使用理由。
  2. 如符合前項規定且已使用本類藥品治療半年以上,而十八歲後仍需服用者,需於病歷上詳細記載以往病史及使用理由。
  3. atomoxetine HCl限每日使用1錠。

備註:劃線部分為新修訂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