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:第9章 抗癌瘤藥物之給付規定(自97年8月1日起生效)

修正後給付規定

原給付規定

9.22.imatinib (如Glivec):(91/5/1、93/7/1、97/8/1) 申請表

(二) 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適應症:限用於

1.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(blast crisis)、加速期或經ALPHA-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(CML)患者使用。

2.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(CML)的病人。

3.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。

4.使用前須先檢送病歷資料、用藥紀錄及治療計畫並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 (97/8/1刪除)

9.22.imatinib (如Glivec):(91/5/1、93/7/1) 申請表

(二) 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適應症:限用於

1.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(blast crisis)、加速期或經ALPHA-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(CML)患者使用。

2.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(CML)的病人。

3.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。

4.使用前須先檢送病歷資料、用藥紀錄及治療計畫並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

備註: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。